Uncategorized pip derekwen1682023-03-05016 views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義務告知書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茲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經營電信業務或電信加值網路相關業務、電信監理業務、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事務、統 計調查與分析、行銷業務(包含關係企業、合作廠商、市調單位共同行銷業務)、學術研究、信用卡或轉帳卡之管理、非公 務機關依法令規定或監理需要所進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帳務管理、會計及相關服務、財稅行政、配合財政部電 子發票整合服務、其他財政服務、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各項優惠措施或活動訊息、辦理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辦理市 場調查、使用服務行為相關調查、統計、分析及商業利用、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契約、 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 付款相關資訊、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金融卡、信用卡卡號、持卡人載具號碼、電子 發票號碼及消費時間、消費明細等發票資料,詳如上述各相關業務之申請書、契約書、授權書等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 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業務委外機構、國際 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本公司之協力廠商、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 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業務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電子、國際傳輸等。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 無法完整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六、 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之內容,修訂後將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電子 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之方式告知台端修訂內容。